医疗事故维权太过艰辛,现把整个事件公布与众,望苍天可见!——崔文一
我父亲崔开强(身份证号:342201195706201016)在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2月5日因车祸左股骨髁上骨骨折、左额部开放性外伤在宿州市市立医院就医(住院号:0414280),2019年10月16日和17日在宿州市市立医院门诊部两次就诊,(US306676)彩超发现膀胱炎和血块,以及在2019年10月22日至11月25日以前列腺增生、无尿在宿州市市立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号:0491623),并于11月25日在市立医院泌尿外科猝然病逝(安徽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编号:0482618)。
在这先后两次的住院治疗中,出现了一系列医院治疗过失,最终酿成病人因医疗事故病逝的悲剧。
其中有诸多问题,现陈述如下:
一、患者致伤致病到死亡原因
车祸剧烈冲撞——左股骨骨折、左额部外伤、左肾结石掉落 ——左肾输尿管阻梗、左肾积水——骨折术后导尿管导致尿道损伤疼痛——输尿管结石未及时治愈和全部排出、未得到充分治疗被迫出院——输尿管发炎诱发腺性膀胱炎——腺性膀胱炎新生组织和血块致使双侧输尿管堵塞——门诊彩超检查已经发现膀胱炎有血块,未能及时诊断,出现误诊误治——无尿、尿潴留——史凯医师隐瞒现病史致使误诊误治——电切镜腺性膀胱炎——未开展解除阻梗手术,手术治疗方案有误——出现急性肾损伤,未及时开展早期血液透析——非病因性造瘘术,手术不成功——肾衰竭——10月30日至11月6日七天血液透析被院方耽误——11月5日多脏器严重损伤、黑便、会诊病危——11月6日傍晚重新血透挽救回生命——11月16日造瘘处大出血——11月25日心脏衰竭病逝
二、宿州市市立医院存在的医疗事故问题
第一、院方在患者第一次住院时,存在未能对患者的肾结石和左侧输尿管阻梗疾病进行全面治疗的医疗过失
车祸事故骨折手术,车祸并发症肾结石掉落,输尿管堵塞,造成输尿管结石。骨科治疗医师杨峰主任未能意识到输尿管结石与车祸事故之间的关联性,也未能本着治病救人的优先原则去采取充分和适当的救治措施,认为病人家庭无钱治病,在患者账户仍有足够余额的情况下,催促病人草草出院,所以才为事后的腺性膀胱炎、肾衰竭和尿毒症埋下了病根。这种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的病情发展到不治之症是有直接关系的。
第二、门诊彩超检查已经发现膀胱发炎症状,但是常主任未能及时发现真实病因,出现误诊误治
在2019年10月16日,我陪着我父亲到宿州市市立医院门诊检查。当时是鲁为民主任医师的门诊,他诊断出前列腺炎和前列腺增生,彩超显示双肾积水。但是,当天晚上回家后就出现尿血。在2019年10月17日重现到宿州市市立医院门诊检查,是常宝元医师门诊,他仍然诊断为前列腺炎和前列腺增生,可是彩超(超声号:US306676)显示“膀胱壁毛糙——考虑炎性表现,膀胱内低回声结构——考虑血凝块,随访”。通过彩超检查已经显示出腺性膀胱炎的症状,只是当时常主任未能及时发现病因,出现误诊误治,并让患者回家继续观察。
第三、院方在患者第二次住院时,院方存在隐瞒现病史导致误诊误治和伪造病人主诉的医疗事故罪
在《入院记录》的既往病史记录上回避2018.11.30 泌尿外科史凯医师会诊彩超检查左肾结石左侧输尿管结石阻梗和左肾积水的真实病因,伪造出“进行性排尿困难十年”主诉。从各方面关联性证据可以证明,患者本人自述并没有讲过自己具有“进行性排尿困难十年”的问题,比如说《入院通知单》上主诉只有“排尿困难十小时”。在2018年11月5日的《入院记录》和2018年12月5日的《出院记录》里,都没有“进行性排尿困难十年”的主诉。
这里的“进行性排尿困难”是院方伪造主诉,是故意把病因时间推到2018年车祸手术之前,以回避2018年11月5日至2019年12月5日住院治疗未能及时救治肾结石问题与现有肾衰竭疾病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把十个月的排尿困难篡改成“十年进行性排尿困难”。院方一直试图掩盖真实病因,欺瞒患者和患者家属真实病因起源,愚弄病人和病人家属。
当我发现这个问题后,与市立医院泌尿外科的主治医师们(鲁为民主任、常宝元主任、刚向辉医师和陈军院长)交涉,他们已经答应了重新把“排尿困难十年”改成“排尿困难十月”。而且常宝元医师还在2019年11月14日的为了进行车祸事故伤残鉴定,向车祸事故鉴定机构出具的由于尿毒症不能再进行二次卸钢板手术,并盖有外部信息采用章的《会诊记录》上重新更改写明了“排尿困难十月”。可是,在后来的所有会诊记录和死亡病例讨论上并没有及时更改,史凯医师先后两次参与整个治疗过程却不说明真实病史和病因,其严重后果是耽误常宝元和陈军医师的早期诊疗,导致后面的误诊误治,救治方案失败,造成双肾功能受损引发肾衰竭和尿毒症。
从这里可以看出院方不是简单的过失行为,而是丧失职业道德,蓄意隐瞒、主观故意伪造,而且后面还有一系列的恶意逃避责任的医疗伦理违法行为,院方的诚信底线已经彻底丧失。这里存在着明显的欺瞒患方、伪造病历和隐瞒病史导致误诊误治医疗事故违法问题。
第四、院方非病因性治疗措施和未能及时进行早期透析存在医疗过错
医方诊断患者为梗阻性肾病,CT提示双侧肾输尿管积水,结合电切镜检查术发现左侧输尿管处见大量膀胱新生物,右侧输尿管开口严重水肿,当时病人全身状况相对较好,医方针对于此未考虑进行手术解除梗阻,而是选择结束手术,事实上术后出现无尿,医方无奈下采取了肾穿刺造瘘术这种非病因性的治疗措施,存在不当。
第九版《外科学》【治疗】肾积水的治疗应根据梗阻病因、发病缓急、梗阻严重程度、有无合并症以及肾功能损害情况等综合考虑。肾积水是尿路梗阻所致,梗阻时间长短对肾功能的影响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应尽快解除梗阻。治疗方法取决于梗阻病因,如为先天性肾盂输尿管狭窄应行离断成形术,尿路结石应行体外碎石或者内镜下的碎石取石术。
双侧上尿路梗阻导致氮质血症或尿毒症,如病人没有生命危险,应优先选择解除梗阻。
内镜检查 输尿管镜及膀胱镜可用于部分尿路梗阻病人的检查、对腔内病变引起的梗阻如结石、肿瘤、狭窄等可明确诊断,而且还可以同时进行治疗,输尿管逆行插管可立即解除梗阻,输尿管镜下可行碎石、肿瘤切除、狭窄内切开等治疗。
第(一)、根据医方所做CT提示双侧肾输尿管积水,结合电切镜检查术发现左
侧输尿管处见大量膀胱新生物,右侧输尿管开口严重水肿,患者为双侧梗阻性肾病,医方仅做单侧的左肾造瘘术不当,该不当与患者后期肾功能进行性衰竭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第(二)、医方2019年10月22日给患者行腰硬联合麻醉下电切镜检查术后,10月23日左肾穿刺造瘘术后,患者肾衰达到透析指征,但医方未予及时透析治疗,延误了患者病情的治疗,存在过错。
根据病程记录显示:10月24日化验尿素氮22.17,尿肌酐712,25日尿素25.12,肌酐838,26日尿素25.12,肌酐838.7,28日肌酐833,10月30日肌酐931,医方10月24日已经到达肾透析的指征,但10月26日医方会诊建议透析却未能执行,仅是继续观察病情变化,未能在10月26日及时采取血液透析是否意味着错失最佳治疗时间呢?直到10月30日医方才请肾内科会诊,肾内科建议透析治疗。
根据内科学本硕连读第三版教材,741页透析的指正为:
(一)透析治疗的适应症
1.急性肾损伤
(1)一般透析指征: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即可进行透析:①急性肺水肿,对利尿剂无反应;②高钾血症,血钾≥6.5mmol/L;③高分解代谢状态;④无高分解代谢状态,但无尿2天或少尿4天以上;⑤HCO;<12mmol/L或动脉血pH<7.2;⑥BUN 21.4~28.6mmolL(60~80mg/dl)以上或Cr≥442μmol/L(5mg/dl);⑦少尿2天以上,并伴有下列情况之一:体液过多,如球结膜水肿、胸腔积液、心包积液、心音呈奔马律或中心静脉压升高;持续呕吐;烦躁或嗜睡;血钾≥6mmol/L;心电图有高钾血症表现。
在原发病重、估计肾功能恶化较快且短时间内不能恢复时,可在并发症出现前进行透析,即早期透析。优点是有利于维持内环境稳定,为原发病治疗创造条件,如应用抗生素、营养支持等。
(2)紧急透析指征:出现下列任一情况需立即透析:①严重高钾血症,血钾≥7.2mmol/L或有严重心律失常;②急性肺水肿,对利尿剂无良好反应;③严重代谢性酸中毒,动脉血pH<7.2.
第五、院方在患者治疗期间,未能及时同步更新书写《病程记录》,未能及时发现血透耽误,贻误八天的血液透析时间,酿成医疗事故
从2019年10月30日至11月6日的八天时间里,由于院方特别是透析科工作疏忽,未能及时给予已经签署《血液透析治疗知情同意书》的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治疗,11月6日《临时医嘱》里才有血液透析医嘱记录,病人遭遇了极度的病痛折磨。
11月2日、3日的《护理记录》里都能证明患者和家属配合院方治疗,并未有拒绝血液透析的行为发生。
这属于重大医疗事故。
刑法335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当然也包括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个体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要具有两个条件:一是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结果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二是造成严重后果,即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第六、在院方发现医疗事故后,不是及时负起抢救病人的责任,反而是设法诿过病人和病人家属,院方在《拒绝或放弃医学检查告知书》的内容里夹杂“透析治疗”是明显的欺诈行为
血液透析治疗被医院人为耽误,导致对患者生命造成不可逆转直至病危的结果。为了继续掩盖这一次新的错误,院方再次发生诱骗没有法律认定资格的病人家属在事后11月5日签署《拒绝或放弃医学检查告知书》,在告知书里的小字里有“拒绝血液透析”的不实记录,而不是《拒绝或放弃医学血液透析治疗告知书》。
这里又是伪造病历和欺诈行为,属于医疗欺诈行为,院方明显有医疗过失。
第七、医方的知情告知义务履行严重不到位是医疗过失
医方的知情告知义务履行严重不到位,无法证明其有效的告知了患者家属血液透析的事实。理由如下:
1、患者家属2019年10月30日已经签署了《血液透析的知情同意书》,足以证明家属已同意了进行肾透析的治疗,但医方并没有开始给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治疗。
2、根据病历中的授权委托书可见,崔文一是患者崔开强的唯一授权委托人,即使2019年11月5日患者家属崔文影签署了拒绝血液透析的告知书,假设是真实的也只能说明当日情况。但崔文影非本案患者崔开强的委托授权代理人,其签署拒绝血液透析的文书,不产生对患方不利的法律后果。
3、患者崔开强的授权委托人崔文一在2019年11月6日签署了《血液透析的知情同
意书》也足以证明患者家属配合血液透析治疗的事实。见2019年11月6日的血液透析治疗同意书。
4、2019年11月19日患者家属崔文影书写了“今日拒绝行血液透析”的字样,同样道理,崔文影非本案患者崔开强的委托授权代理人,其签署拒绝血液透析的文书,不产生对患方不利的法律后果。最重要的是,此时,患者延误治疗已经进入终末期,是否签署该文书对患者的治疗事实上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
法律依据:《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知情同意书制度2.4 委托代理人签字,应该有患者或近亲属书写的《授权委托书》。
5、院方有行使医疗干涉权的权利
根据相关医疗法规规定,既是未得到患者及家属的同意,面对具有生命危险的危重病人,患者精神和情绪处在极度不稳定状态,或者在药物的作用下思维和认识能力出现偏差,院方也可以经过上级的同意行使医疗干涉权,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而不是眼睁睁看着病人长期未经过透析,全身浮肿,精神恍惚,在病床上痛苦呻吟直到死亡。
第八、现有《病程记录》属于患者死亡20天后补写伪造,多处伪造“患者和家属拒绝血液透析治疗”,已触及刑法犯罪
2021年7月30日经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实地调查取证电子病历,证实发现《病程记录》全部是病人离世出院20天后,在2019年12月17日通过计算机系统后台补写、伪造和篡改的病历。
医方病历中病程记录中有多处患者拒绝血液透析的记录,由于无患者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确认,无法证明医方尽到了告知义务,也无法证明医方告知了患者及家属可能产生的后果,更看不到医方的上报程序。
医方病历当中2019年11月2日常宝元副主任查房记录显示“患者家庭原因拒绝透析治疗”。
2019年11月4日常宝全副主任查房记录显示“患者及家人拒绝进一步检查及血液透析治疗”。
2019年11月5日刚向辉副主任查房记录显示“患者及家人拒绝进一步检查及血液透析治疗”,
法律依据:《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二十八、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7. 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8. 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病程记录》不但在“患者和患者家属拒绝透析”上是伪造的,而且整套记录都是为了掩盖贻误血液透析治疗所产生的医疗事故罪后期补写,来让医疗组的“刚向辉”医师一人顶包背黑锅的。理由如下:
1、每日病程记录没有主治医师或者主任医师的亲手签字,特别是有主任医师查房的时候,也没有主任医师签字确认,只有住院医师们的打印姓名;
2、而且连续二十天都是住院医师“刚向辉”的打印姓名,即使不是刚向辉医师值班查房,《病程记录》打印落款也是他的姓名 这不符合常理 。
3、在这套《病程记录》上从头到尾都没有一处住院医师“刚向辉”的手签确认,极可能是背着刚向辉医师的伪造,也可能是刚向辉医师为了保护自己的底线坚决不在伪造病历上签字。
4、关于11月4日患者暂时拒绝CT检查的现象,后期伪造记录的时间竟然发生在真实事件之前。11月4日上午10点和11点之间我父亲精神恍惚,出现误以为他已病危不给他治疗要送他回家,不愿意上接他去CT检查的护工手推车的现象。但是,12月17日后期补写《病程记录》在2019年11月4日上午8点54分的查房记录上就已经写明患者拒绝CT检查。也就是说,《病程记录》上记载病人不配合检查的时间发生在真实情况之前,事情还没发生,病历上已经出现了对这件事的记载。重要的是,真实情况的发生时间是有医院护工作证,我姐姐当时在现场与我的电话通话诉说现场情况的时间记录作证的。
我们在医方的病历中看到了如下几份血液透析记录单,分别是:2019年11月6日,2019年11月7日,11月11日,11月13日,11月15日,11月21日、11月16日、11月15日,11月21日、11月23日,患者自2019年10月24日血肌酐已经达到了透析指正,但医方未能尽早进行透析治疗,其延误治疗的过错终究未能得到有效的处理和纠正。
医方泌尿外科面对本院检验科多次的危急值报告情况(10月30日、11月1日、11月2日),仅病程记载“透析治疗”,《临时医嘱》、《长期医嘱》、《透析申请记录》和《护理记录》上都没有同步记录,但事实上未采取任何透析措施,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延误了患者的治疗。
即便认定2019年11月5日患者家属崔文影签署了拒绝血液透析的告知书的法律效力,请问10月30日、10月31日、11月1日、11月2日血压危急值情况出现了,医方是怎么做的?有没有充分告知患者家属透析的重要性?有没有签字告知的文书?
《病程记录》上所说“患者和患者家属拒绝血液透析”,这与我父亲寻求活命和我们家属积极治病救人的主观意愿完全不符。从客观上来讲,第一次安排血透时间和签署《拒绝或放弃医学检查告知书》的时间相距甚远,与正常的医务工作流程不符。这与从11月6日之后我父亲参加血透治疗的事实也不符这与我救治我父亲的能力,具体来说,劝说和强制他参加积极治疗的实际行动能力不符,这与我父亲接受CT检查的事实亦是不符,同时这与当日医院陪护工人的真实经历不符。
法律依据:《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二十、临床检验危急值报告制度:1. “危急值”是指当这种检验结果出现时,表明患者可能正处于有生命危险的边缘状态,临床医生需要及时得到检验信息,迅速给予患者有效的干预措施或治疗,就可难挽救患者生命,否则就有可能出现严重后果,失去最佳抢救机会。3. 建立起实验室人员处理、复核确认和报告危急值及了解临床对患者处理情况的程序,并在《检验危急值结果登记本》上详细记录(记录检验日期、患者姓名、病案号、科室床号、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复查结果、临床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时间(min)、报告人、备注等项目),有关人员都应按此程序办理。
第九、血透科设备严重不足和工作流程疏忽存在医疗事故
宿州市市立医院是本地三甲医院,血液透析科室的设备却明显不足,导致老病人已经预定和占用了几乎现有能够运转的设备。这也是血透科过于忙碌而疏忽了在“停水”的那天以后,重新给我爸爸安排时间,补回上次耽误了的血透的重要原因。当我们11月6日晚终于血透的时候,一些值班医生才发现“停水”前那天的我父亲的透析申请单(这个申请单应该是在10月31日左右的,请医院查证)。
血液透析科室的设备明显不足还表现在,11月5日晚会诊结果需要进行透析,等到第二天晚上我父亲才排队加塞得到透析治疗。即使在日后的血透治疗经常也要排队等待,也是在晚上六七点或者九十点的时候才能进行,而且还是在陈院长的特殊要求下让工作人员加班进行。按照我父亲的病情和体格,血透时间应该是在三到四个小时,但是每次都是最多两个小时的血透时间。
血液透析科室设备明显不足也是导致了耽误10月31日前后的血液透析的直接原因,同时也影响到11月6日以后的多次血透治疗时间不充分,继续加重病人的病情,有着明显的医疗过失。
第十、院方所提供的病历不完整,缺少重要病历文件
医方所提供病历中没有《入院通知单》,没有《电切镜检查报告单》,无《尿道电切镜的诊疗记录》,没有关于血液透析的《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没有《病区危急值报告登记表》或者《危急值报告登记本》,没有《血透申请单》或者《血透申请记录》,没有编号为201911040095 《CT扫描诊断书》,无法通过电子病历证明《病程记录》的真实性。
编号为201911040095 《CT扫描诊断书》的重要性在于,可以看出血透治疗被耽误后病人脏器受损的严重程度。
无法证明其诊疗是否符合诊疗常规,也无法证明当时电切镜所见情况,医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同时承担病历不完整致使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的后果。
第十一、在医疗纠纷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关于尸检问题,院方在患者死亡后未能履行向患者家属告知义务
患者死亡后,针对患者的死亡是否需要尸检确定死亡原因, 在病历《死亡记录》上要求院方履行告知义务,并要求患者近亲属明确表态和签字。但是,院方未履行此义务。
第十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意见书 宿医鉴(2020)损10号》有明显瑕疵
《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意见书 宿医鉴(2020)损10号》在没有经过充分的质证和取证的前提下得到的鉴定结果,鉴定意见与本案的客观事实和诊疗规范和常规相冲突,认定过错范围方面过于狭窄,报告本身也没有相关鉴定专家的签字,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在鉴定会上提出的十二个问题《鉴定意见书》只记录在案四个,而且专家们仅仅分析回答了两个。其故意割裂医疗事故的先后因果事实和事件发展的逻辑链条,故意回避一些重要的医疗行为鉴定,最终完全回避医疗行为与医疗损害之间的相关度鉴定问题。因此,其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存疑,需要法院进一步补充司法鉴定。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医方过错和过失明显,从隐瞒病史,篡改主诉,前期误诊误治,导致病情恶化成不治之症,到多次贻误血液透析治疗,致使病人经历异常的病痛折磨和多脏器衰竭,在不治中去世,再到院方回避尸检程序,后期补写伪造《病程记录》污蔑患方,向市医学会提供违规病历,在鉴定会上作伪证,不配合法院调查取证等问题,宿州市市立医院在我父亲崔开强这次致人死亡的医疗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具有明显的医德失范。
为了奉行公平正义,科学严谨的司法程序,为灵璧法院等司法机构一个科学专业的判定依据,患方认为现有病历可以作为司法鉴定证据,但恳请鉴定专家们考虑我方质证意见和参考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对电子病历的调查取证结果等相关证据。
患者在宿州市市立医院住院治疗,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不但未能治好疾病,而且由于医疗事故而丧命,同时致使患方家属两年来为了维权反复奔波,备受身心折磨,对患方造成无法挽回的生命、情感和经济损失,恳请各位专家基于事实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
三、事故全程详细记录
2018.11.5 患者崔开强在运粮河与汴河路人行道遭遇车祸 肇事方苏壮志(身份证:340321197406057612 电话:18255216999 轻型普通货车:皖CB9866)全部责任拿到《交通事故鉴定书》后逃离 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
2018.11.14经宿州市市立医院住院十天观察后 左股骨髁上骨骨折手术
2018.11 术后几日拔出导尿管后 尿道处发痒灼痛 腰部不适、疼痛
2018.11.30 泌尿外科史凯医师会诊彩超检查 左肾结石 左侧输尿管结石阻梗 左肾积水
2018.12.5 在结石和输尿管阻梗未得到充分治疗的情况下,院方以不属于车祸事故治疗范围为由催促病人出院 病人被迫出院 等待二次手术取腿部 钢板
2019.3-4 患者再次感到下体不适和三角区等处疼痛认为是导尿管引起的尿道损伤疼痛 在家用药
2019.10.16 宿州市市立医院门诊检查 鲁为民主任医师门诊 前列腺炎 前列腺增生彩超双肾积水
2019.10.17 出现血尿 宿州市市立医院门诊检查 常宝元医师门诊 前列腺炎 前列腺增生彩超(US306676)膀胱壁毛糙——考虑炎性表现,膀胱内 低回声结构——考虑血凝块,随访通过检查已经显示出腺性膀胱炎的症状,只是当时常主任未能及时发现病因,仍然按照前列腺炎来 治疗,出现误诊误治
2019.10.22 出现尿储留 陈军院长在门诊部开具《入院通知单》,主诉小便不能自解10小时,在市立医院住院在入院时《患者授权委托书》上患者 儿子崔文一是患者唯一授权人在《入院记录》的病史陈述上,院方伪造“进行性排尿困难十年”的主诉,为了掩盖和回避第一次住院未能 对肾结石和阻梗进行充分治疗和专门医嘱强调的医疗过失,在现病史方面,同一科室、同一医疗组史凯医师故意隐瞒在
2018.11.30 会诊诊断出彩超检查左肾结石左侧输尿管结石阻梗和左肾积水的真实病因史凯医师这种隐瞒现病史的行为直接耽误和误导常宝元和陈 军医师早期诊疗和手术,导致接下来的治疗方案有误
2019.10.22 电切镜检查术 未进行疏通阻梗手术治疗 未能及时解除阻梗 手术治疗方案有误仅检查出腺性膀胱炎 在现有病历中却没有《电切镜检查 报告单》
2019.10.23 左肾穿刺造瘘术 非病因性造瘘术不成功
2019.10.24 出现急性肾损伤,肌酐指数严重超标,未能及时进行早期透析
2019.10.26 确诊阻梗性尿毒症 《会诊记录》建议血液透析,但未及时实施患方发现院方在病因诊断上伪造“主诉病因:进行性排尿困难十年”的问 题,医患双方出现医疗纠纷争执,我方再次向院方陈述2018年住院情况鲁为民主任答应修改不实主诉
2019.10.30 再次确诊尿毒症 我姐姐崔文影与我电话沟通后签署了《血液透析治疗通知书》,我们同意血液透析治疗
2019.10.30 我姐姐崔文影向透析科递交《血液透析申请单》
2019.10.31 透析科未能及时透析 事后也未补回此次透析 血透工作被院方人为耽误遗忘 事后声称10月31日到11月2日之间血透科停水
(或者机器故 障)
2019.11.1-3 泌尿外科未及时发现血透科耽误血透治疗
2019.11.4. 我父亲从腹部到全身开不断胀疼痛 尿毒症使头脑意识开始不清醒 院方在不明原因情况下开出CT检查,当护工来接我爸爸做检查时, 我 爸爸误认为医院不给他治疗手推车是接他回家的,我姐姐劝说不动,所以出现不愿意上手推车的现象
2019.11.5 上午八点半下达《病危通知书》、诱骗我只有小学文化的姐姐崔文影在我不知情、而且在她没来得及认真看文件里面小字的情况下签署
了《拒绝或放弃医学检查告知书》
2019.11.5上午 我之后来到医院,在我的劝说护理下我爸爸配合护工上手推车完成了CT检查但是编号为201911040095 《CT扫描诊断书》在现有 纸质病历中缺失,事后院方在《病程记录》上为了掩盖血透科耽误血透和泌尿外科未及时发现和追踪记录的事实,伪造患者和家属拒绝 血透治疗的不实记录,而且这份《病程记录》是没有医师和当事人当天的签字,同期的《护理记录》中也没有患方拒绝血透的任何记录
晚上七点左右,鲁为民主任与各科会诊,诊断为“病危不可逆”,需继续血透,只能维持生命
午夜值班医生建议转入重症监护室,我在自费、医疗费用吃紧而且被主治医师确定“病危不可逆”的情况下,希望父亲能够等待第二天的 血透治疗,所以在《医患沟通记录》中未同意“转入重症监护室”
当时我父亲与其所在工作单位使宿州市环卫处的劳动纠纷的公司刚打完胜诉,环卫处还没有给我父亲交医疗保险金额养老保险
2019.11.6 再次签署《血液透析治疗告知书》 ,病人在晚上得到血液透析治疗,被抢救回来11.6日这一天在《临时医嘱》上才有正式的血透治疗 医嘱
2019.11.7 在凌晨,恢复意识的父亲与值班医生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 我爸的双手被捆缚在病床上我本人到院长办公室找陈军院长投诉,未找到, 与常宝元主任电话联系得知陈军院长外地出差
医院护工韩庆兰,也是我的舅妈劝我不要医闹,治疗已经十分复杂,配合医院救治我爸,防止医院以各种借口不给患者用心治疗
2019.11.14 向鲁为民和常宝元主任投诉病历书写“进行性排尿困难十年”不符合实际情况为了车祸伤残鉴定 无法再进行二次取钢板手术 常宝元医师 开具盖有外部信息采集印章的《会诊记录》上面写明“进行性排尿困难十月”纠正了“进行性排尿困难十年”的虚假主诉但是,同科室同治疗 组的史凯医师仍然在隐瞒第一次肾结石左侧输尿管阻梗病史
2019.11.16 值班护师以防止损毁病床为由,不让使用病床推送病人去血透,导致病人在上下床换床的较大运动下,造瘘处大出血 从始至终,对我 爸未进行危重病人特殊护理
2019.11.19 由于从市立医院北边住院部18楼到南院血透科需要一里左右路程,多处爬坡路况,我姐姐腰肌劳损,晚上一位值班护工年龄较大不愿意推送病床上的病人去血透,院方诱使我姐姐签订“拒绝血透治疗”,但是之后11月21、23日仍在进行血透治疗
2019.11.25 凌晨4点 我父亲心脏骤停 病逝
在已经出现医疗纠纷的情况下,院方在《死亡记录》上未通知患方家属尸检问
题,也未让患方家属明确表态和签字 患方家属认同院方所说的患者死亡原因,
未曾考虑到尸检这个医学专业问题
2020.1.6 患方家属事后在诸多疑虑 经过四次催要才拿到病案 拿到前后两份住院病历后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才发现院方的诸多医疗过失,并开始追究院方责任
2020.1.16 向院方医患科递交关于医患问题的《陈述》
2020.3.10 拿到院方《关于患者崔开强的诊疗情况回复》院方不承认医疗事故责任
2020.3.14 患方向宿州市卫健委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损害鉴定
2020.3.19 宿州市卫健委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
2020.4.15 宿州市市立医院医患办提交鉴定材料患方家属未能得到医学会的正确引导和提示,未能对院方所提供的病历资料进行细致、全面、科学和客观的质证和取证 未能及时发现院方隐匿、伪造病历和病历缺失问题
2020.5.19 医疗事故鉴定缴费 收到《鉴定会通知书》
2020.5.26 宿州市卫健委医学会 鉴定会患方家属在鉴定会上提出的十二个问题《鉴定意见书》只记录在案四个,而且专家们仅仅分析回答了两个问题。专家回复故意割裂医疗事故的先后因果事实和事件发展的逻辑链条,故意回避对一些重要的医疗行为过失鉴定,最终完全回避医疗行为与医疗损害之间的相关度鉴定问题。
2020.6.2 收到《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意见书-宿医鉴(2020)损10号》鉴定结论院方无责 无鉴定专家的签字 明显具有瑕疵 属于非法违规不可靠证据
同时,鉴定意见与本案的客观事实和诊疗规范和常规相冲突,认定过错范围方面过于狭窄
2020.8.15 患方寻求二次鉴定,发现病历有伪造问题《鉴定意见书》无专家签字有伪造嫌疑 110报警 警察出警 随即封存病历
2020.8.16 患方到宿州市市立医院泌尿外科要求核对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的真假问题 史凯医师以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陪同才能出示查询为由拒绝展示电子病历随即到南关派出所报案请求警察立案,陪同调查电子病历,警察以出警繁忙为由推荐去卫健委和法院处理问题
2020.9、8 向宿州市埇桥区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缴纳肆仟叁佰元诉讼费
2021.3.10 法院接收《司法鉴定申请书》
2021.4.2 第一次法院质证 院方代理律师秦朴在法庭干扰患者家属质证 并准备动手殴打恐吓患方 有法庭监控视频为证在院方所提供的病历中,《病程记录》无医师每日查房亲手签字,所打印医师姓名连续十四天和连续十三天都是“刚向辉”的姓名, 即使不是他值班查房的日子也是刚向辉的打印姓名, 但是整套《病程记录》无任何刚向辉医师的签名确认所记录的“患者和家人拒绝透析治疗”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属后期伪造,院方所提供的纸质病历无《入院通知单》、无《电切镜检查报告单》、无《病区危急值报告登记表》或《危急值报告登记本》、无《血透申请单》或《血透申请记录》、无《拒绝或放弃血液透析医学治疗告知书》
《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意见书 宿医鉴(2020)损10号》无专家组签字,无法确定真实性 当时未能充分质证发现病历问题 导致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结论解释不足 存在明显有瑕疵需重新申请补充质证和取证 重新司法鉴定
2021.4.16 患方家属向法院提交《取证申请书》,申请具有时间戳和修改痕迹的电子病历取证 打印病历不是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本身具有易改性 这需要手工签名和电子留痕技术确认
2021.5.27 法院发放《调查令》 王凯律师带领一位同事和我到市立医院调查取证市立医院医患科和质控科负责人指使操作人员不展示病历修改历史功能仅仅展示电脑系统中锁定的没有任何一处修改历史痕迹的病历 而且表示“限制时间,只能展示这些”我方质疑数百页的病历竟然没有一处修改 与常识、常理和我的经历不符 医患科负责人坚持认为没有任何一处修改过 拒绝在《调查令回函》记录调查结果 拒绝上签字调查取证工作流产
2021.7.13 杨波书记员在没有告知原告律师和原告的情况下去市立医院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再次失败据杨波书记员陈述市立医院质检科以电脑硬盘坏了为由拒绝调查,泌尿外科医师以办公电脑无法插入优盘拷贝电子病历为由拒绝调查我方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到场。
2021.7.19 我道杨波书记员办公室进一步交流,杨波书记员又说,是医院电脑系统后台硬盘坏了,所有电脑都不能调查取证。但是,市立医院作为三甲医院如果后台系统硬盘坏了的话会导致医院所有电脑都不能工作使用,医院会陷入所有电子信息无法录入的情形,这不符合常情,即使这样也不能到现在还没有修理好的。
2021.7.30 区法院杨波和阮鑫鑫书记员带领我、崔文影和王凯律师第三次调查取证。发现《病程记录》全部是2019年12月17日后期伪造篡改的病历。
2021.8.3 第二次《质证补充意见书》说明《病程记录》不但是后期补写篡改,而且针对11月4日患者拒绝CT检查这一现象的病历记载时间要早于真实事件发生时间可以证明病历还是伪造的,已经无法保证真实可靠性
2021.8.25 原告第二次递交《医疗过失鉴定申请书》
2021.8.30 周芹法官仍然不进展案件下一步审理程序,以原告是陪审员为由,申请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把此案重新发往县级法院审理 气得我在手机短信里大骂 表面是为了遵守法定回避原则,实际上是继续司法不作为,推迟案件审理时间,迫害原告,逃避逾期责任的手段
2021.9.2 我所在学校领导担心我的精神状况和时间分配问题,希望给我腾出时间处理好法院官司,在上课前临时取消了我两个班级的课程 我与自己学生和班级突然离别 气得我重新通过手机短信息大骂周芹
下午接到城东派出所何所长电话,告知我周芹报警。我十分感谢这次与警察同志深入交流的机会,带着《医疗事故陈述》和《关于周芹法官的举报信》傍晚到派出所反映逝世患者冤屈和周芹的问题并向警方承诺对骂人这个独立事件进行道歉,警方支持我的维权和检举行动
2021.9.9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皖13民辖22号 转送灵璧县人民法院审理 重新缴纳诉讼费
2021.10.14 接到灵璧县法院立案通知 案号(2021)皖1323民初7651号 开庭时间2021年11月9日8时30分
2021.10.19 向埇桥区法院申请退还肆仟叁佰元诉讼费
2021.10.19 向灵璧法院第三次递交《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书》
2021.10.21 《追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以医院医疗过失60责任%追加为赔偿508088.7元
2021.10.28 灵璧县人民法院通知2021年11月1日上午到诉讼大厅摇号室与被告协商摇号鉴定机构
2021.11.1 灵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 双方委托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编号:N120211101RW169)
2021.11.18 原告收到灵璧法院转发的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2021年11月10日印发的《天津津市司法鉴定中心补充材料通知书》
2021.12.3 灵璧县法院蒋法官主持病例质证 发现埇桥区法院转送给灵璧县法院的病历不是原始病历 是复印病历 质证无法进行
2021.12.6 灵璧县法院主持第二次病历质证 质证发现病历中没有各项检查、检验结果和危急值清单 没有危重病人抢救护理记录
2021.12.15 《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通知》请安徽省宿州市市立医院“临床危急值”报告制度、具体管理流程、记录规范、各项规范、各项检查、检验结果危急值清单;崔开强病情加重时的病重患者抢救护理记录 需质证
2022.12.27 灵璧县人民法院通知在2022年1月10日参加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听证会
2022.12.28 灵璧县人民法院通知在2022年1月7日参加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听证会
2022.1.4 第二次向埇桥区法院申请退还肆仟叁佰元诉讼费
2022.1.7 我本人,宿州市市立医院耿飙和常宝元医师参加了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听证会
2022.2.5 我被在工作的学校解聘
2022.2.25 灵璧县人民法院《传票》定于2022年3月14日下午开庭
2022.2.28 在代理律师王凯律师那里收到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建议安徽省宿州市市立医院承担同等原因力(理论值50%)
本人认可此次鉴定结果,只想寻求相对的公平公正,并请求王凯律师与院方代理律师秦朴律师沟通协商双方就此和解
《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未能鉴定出来的事项:
1、早期透析
2、门诊彩超膀胱炎和血块
3、危急值清单
2022.3.1 向灵璧县人民法院邮递《追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以医院医疗过失60责任%追加为赔偿558715.8元,《韩庆兰证人证词》,崔开强2019年11月在宿州市市立医院住院口述视频优盘
2022.3.4 从代理律师王凯律师那里得知宿州市市立医院不愿意和解,还准备二次上诉
2022.3.14 由于我的安康码转成黄码刚进行完核酸检测无法出庭,委托王凯律师代理出庭,但是从王凯律师那里得知医院向灵璧县法院申请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参加庭审,进行质辩,下午庭审被临时取消
我们在三月十四日前并没有收到法院庭审取消的通知,在当天上午才得到口头通知,而且是王凯律师主动电话告知蒋法官当事人崔文一无法参加庭审,申请委托王凯律师参加时,才被告知庭医院申请法医出庭,此次庭审取消
2022.3.21 从王凯律师那里收到灵璧县人民法院三月十五日下发的通知,如对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如有异议,须在三日内以书面提出
2022.3.22 我向灵璧县人民法院邮寄《质证意见书》,提出五点意见,认可鉴定结果,申请医院按照60%责任比例赔偿,请法院详细列明医院违规违法问题以待卫健委系公正追责,申请主要包括陈军院长在内的肇事医师出庭,提出和解处理的意向。
蒋法官打来电话支持和解处理,让我先与医院沟通,如有希望他再协调处理,但是王凯律师与院方律师和解沟通失败。
2022.3.28 从王凯律师那里收到宿州市市立医院《关于天津津实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疑》
2022.3.31 我发现半年前向埇桥区法院两次申请退还的肆仟叁佰元诉讼费还没有到账
2022.4.1 我重新书写了对于宿州市市立医院《关于天津津实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疑》的《质证意见书》,重新补充证明了我父亲前后两次在市立医院住院时发生的五次医疗纠纷,强调了医疗纠纷早已发生。
在明显出现多次医疗纠纷的情况下,医院伪造病历,隐匿第一次住院病史和门诊治疗,销毁检查单和透析申请单,治死人后又回避尸检,还以没有充分勘验病历资料,病历资料不完整和病历真实性存疑,以及未尸检死亡原因不明的借口来否定合法的鉴定程序和司法鉴定结果,先前宿州市卫健委医学会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意见书-宿医鉴(2020)损10号》的鉴定结果也会因为事后查出的院方伪造病历、隐匿病史和病历不完整而失效,这会导致所有判定医疗事故纠纷的原有的事实依据、鉴定依据和法理依据都不可靠了。
这不但不能使医院逃脱处罚,而且还会导致罪责更加严重了,按照医院这种无赖逻辑,是在逼着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判罚医院承担全部医疗事故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医院对于患者死亡有异议,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患方家属进行尸检查明死因,如果医院没有告知或无法证明已经告知,则医院应承担不利后果。医疗机构伪造病历,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及造成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则因其举证不能而要承担败诉后果。因此,一旦通过医疗过错法医学鉴定发现和证明病历被伪造,医疗机构就会承担败诉后果。
既然司法鉴定机构对于市立医院鉴定结论无法成立的话,法院就只能判罚医院全部责任了。
2022.4.5 在与代理律师王凯律师沟通后,王律师认为即使我方有认定院方全责的法理和证据,法院也是不会按照全责来判定的。我认为在这个案子明显逾期的情况下,医院申请天津津实司法鉴定机构法医出庭质辩,由于天津新冠病毒的客观原因,法医还未与法院确定到庭日期,这样久拖不决,是医院在利用司法程序恶意诉讼,请王律师与蒋法官沟通协调,我们原告不追究全责赔偿,也希望医院不再采取恶意诉讼,取消天津津实法医出庭的程序,通过简易程序开庭审判,结束这场官司。但是,王凯律师既不同意全责诉讼的策略,也认为没有必要与法官沟通,申请法医出庭是被告的权力,所以只能耐心等待。
此致,
敬礼!
陈述人:崔文一
崔文影
附带证据:
本人与骨外科杨峰医师交流微信记录
本人与泌尿外科常宝元医师交流微信记录
患者女儿崔文影《陈述》
患者儿子崔文一与患者女儿崔文影的通信记录
医院护工韩庆兰护工《陈述》
2019年入院前的用药票据
《入院通知单》复印件
我父亲生前视频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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